近日,國務院正式印發《政務數據共享條例》。《條例》的出臺,標志著我國政務數據共享工作邁入法治化、規范化的新階段,為政務數據的高效共享與安全利用夯實了基礎。
中國信息通信研究院院長余曉暉在接受專訪時表示,《條例》的出臺,對于打通政府部門間數據共享壁壘,加快數字政府建設、提升政府治理效能具有重要的實踐意義。
余曉暉認為,相較于以往的政務數據共享政策文件,《條例》呈現出三大亮點:一是法律位階更高。作為我國第一部專門規范政務數據共享的行政法規,《條例》不僅填補了我國在政務數據共享領域的立法空白,更進一步從國務院行政法規層面將政務數據共享工作的法治化推向更高水平。二是制度內容更全面。《條例》對政務數據共享工作各環節、全流程作了全面系統的制度設計,既明確了政務數據共享工作的基本原則,也對體制機制、目錄管理、共享使用、平臺支撐、保障措施以及法律責任等重點問題作了具體規定,全方位健全政務數據共享法律制度體系。三是時代特征更鮮明。當前,國家加快推進數據要素價值潛能釋放,推動數據安全有序共享。政務數據共享是充分釋放政務數據資源潛能的關鍵環節。
政務數據是政府部門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收集和產生的各類數據,類型復雜多樣,涉及經濟、民生、公共服務等多重領域,并且體量龐大。
為推動政務數據高效共享利用,《條例》結合政務數據共享工作實踐情況,按照共享屬性將政務數據劃分為無條件共享、有條件共享和不予共享三類,并分別明確了共享要求:
第一類無條件共享類政務數據,是指可以提供給所有政府部門共享使用的政務數據。對于此類政務數據,《條例》要求壓縮共享流程時限,提高共享效率。
第二類有條件共享類政務數據,是指可以按照一定條件提供給有關政府部門共享使用的政務數據。此類數據是當前政務數據共享工作中最主要的數據類型,《條例》規范此類政務數據共享流程,明確政府部門須列明共享使用條件等要求。
第三類不予共享類政務數據,是指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明確規定不能提供給其他政府部門共享使用的政務數據。《條例》對此類政務數據進行明確限制,要求政府部門應列明此類政務數據的理由及合法依據。
由于政務數據涉及國家經濟運行、民生保障等關鍵領域,其中也包含公民個人信息。推進政務數據共享工作須以確保數據安全和個人信息保護作為前提,堅持“安全底線不可逾越”。
據余曉暉介紹,《條例》在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網絡數據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基礎上,對政務數據共享中的數據安全防護和個人信息保護作了專門規定:
一是按照“誰管理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明確政務數據共享各環節安全責任主體,強調政務數據共享需求部門在政務數據共享后的數據安全責任,將數據安全責任落實到位。
二是要求政府部門嚴格落實《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建立健全政務數據共享安全管理制度,積極采取技術措施等保障政務數據安全。
三是明確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開展涉及個人信息的政務數據共享活動時,應當遵守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切實保護公民個人信息。
余曉暉指出,隨著《條例》出臺,下一步應從以下重點方面推進政務數據共享工作:
首先是加快制定《條例》相關配套規范和標準。充分發揮行業組織、研究機構積極作用,針對政務數據目錄編制、政務數據共享流程等加快出臺相關規范和標準,引導相關政府部門深化落實《條例》要求。此外,重點行業領域也可出臺針對本行業本領域的政務數據共享規則,細化具體要求。
其次是以新技術賦能政務數據共享。《條例》提出,國家鼓勵和支持大數據、云計算、人工智能、區塊鏈等新技術在政務數據共享場景中的應用。下一步,可緊密結合政務數據共享具體場景,探索運用隱私技術、區塊鏈存證等技術手段,實現政務數據“可用不可見”“共享不泄露”。
第三是著力提升政務數據共享法規制度宣傳力度。針對政府部門工作人員等重點群體強化《條例》宣傳解讀,引導相關工作人員準確理解、正確認識《條例》各項制度要求,確保政務數據共享制度精準落地、高效運行。